《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划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利用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刊行人果真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划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流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种种流传媒介流传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流传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事情人员不得从事与其事情职责爆发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划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划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效劳业务,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运动提供效劳。